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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上訴人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被上訴人
賴沛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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