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 上訴人
-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玫萍
- 被上訴人
- 賴沛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