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上 訴 人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被 上訴 人 賴沛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