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 上訴人
-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玫萍
- 被上訴人
- 賴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已於107 年3 月22日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裁定請上訴人在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9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3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6 頁至第197 頁)。可知,上訴人本應於107 年4 月9 日前繳納裁判費,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