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5號
- 原告
- 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青鋒律師
- 被告
- 香榭麗舍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克慧
- 訴訟代理人
- 施習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清償債務案件向鈞院對伊聲請強制執行,由鈞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強制執行案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受理中,然伊就積欠被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74,332 元,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繳清完畢,即對被告並未負擔任何債務,本件債權既已不存在,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本件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之事實,固據本院調取前揭執行案卷核閱無訛。惟被告已於105 年2 月24日向本院執行處撤回前揭強制執行之聲請,且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月26日以桃院豪七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函知被告前揭執行程序業經撤回執行終結,此有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及前揭函文可查(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卷第193 頁至第194 頁),堪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因撤回執行而終結,系爭強制執程序既已終結,原告聲明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云云,依上開說明,即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不合,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