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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戴賢培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67號原   告 戴賢培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秀麗 被   告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富江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吳東隆 李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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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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