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郭琇玲
- 當事人戴賢培、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67號原 告 戴賢培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秀麗 被 告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富江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吳東隆 李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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