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鉉
- 被上訴人
-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典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