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 上訴人
- 黃秋燕
- 被上訴人
- 耀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