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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4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424號

上訴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424 號與被上訴人協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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