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424號上 訴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424 號與被上訴人協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