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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4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498號

原告
黃建陵
被告
羽峰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因被告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而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變更聲明為如後述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2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羽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羽峰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4 紙(下合稱系爭4 紙支票),並由被告李雲昌於系爭4 紙支票上背書,詎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0 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外,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卷第6頁至第9 頁)。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具體指明抗辯事由,並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之責任,於背書人準用之;執票人於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39條、第131 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承如前述,原告執有被告羽峰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李雲昌背書之系爭4 紙支票,既經原告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票款350 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利息起算日  │
│號│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1 │CJA0000000  │  50萬元  │104 年9 月29日│台中商業銀行│104 年9 月30日│
│  │            │          │              │新莊分行    │              │
├─┼──────┼─────┼───────┼──────┼───────┤
│2 │UA0000000   │ 100萬元  │104 年10月2 日│聯邦商業銀行│104 年10月2 日│
│  │            │          │              │迴龍分行    │              │
├─┼──────┼─────┼───────┼──────┼───────┤
│3 │UA0000000   │ 100萬元  │104 年11月2 日│聯邦商業銀行│104 年11月2 日│
│  │            │          │              │迴龍分行    │              │
├─┼──────┼─────┼───────┼──────┼───────┤
│4 │UA0000000   │ 100萬元  │104 年12月2 日│聯邦商業銀行│104 年12月2 日│
│  │            │          │              │迴龍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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