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 原告
-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豐基
- 訴訟代理人
- 高紀綱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錦仁律師
- 被告
-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系爭工程有無瑕疵之第十一行「…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0米之事實…」之內容,應更正為「…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5米之事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