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林復宏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系爭工程有無瑕疵之第十一行「…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0米之事實…」之內容,應更正為「…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5米之事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