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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原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被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系爭工程有無瑕疵之第十一行「…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0米之事實…」之內容,應更正為「…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5米之事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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