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 原告
- 謝榮銓
- 訴訟代理人
- 林鳴姝
- 被告
-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明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29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 日內補繳,原告於105 年7 月1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