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3號
- 原告
-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興汽車貨運行、茂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18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