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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1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3號

原告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興汽車貨運行、茂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18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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