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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46號

原告
聯誠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昌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碩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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