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泉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義
- 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 被告
- 順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733 元【即以系爭房屋一樓部分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主張被告承租一樓面積之比例2/3 計算:(145,300 +312,400 +95,000+228,400 )×2/3 =520,733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