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謝榮銓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90號原   告 謝榮銓 訴訟代理人 林鳴姝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明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2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