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謝榮銓
- 訴訟代理人
- 林鳴姝
- 被告
-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明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