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號

原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