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號原 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