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37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71號

原告
莊浩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悅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包括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1,205元、退還健保費25,466元、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61,200元、薪資288,500 元(80,000+208,500 =288,500 ),共計446,371 元。其中關於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至其餘請求共計157,871 元(71,205+25,466+61,200=157,871 元)則無該規定之適用。是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㈠請求薪資288,500 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惟依上開規定,就薪資部分,因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僅徵1,545 元(3,090/2=1,545)。

㈡除薪資以外之請求157,871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㈢綜上,總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205 元(1,545+1,660 =3,205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