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7號
- 原告
- 戴賢培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