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80號原 告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沛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5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