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葉作航
- 當事人黃慶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92號原 告 黃慶銘 吳信宗 訴訟代理人 黃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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