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何玉美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0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