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賀
- 原告
-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菊
- 原告
-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凡翔
- 原告
-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釗
- 原告
- 林昜里
- 原告
-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鋒
- 原告
-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七人與被告長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