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黃彥彰
- 原告呂新華
- 被告李俊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87號原 告 呂新華 被 告 李俊卿 大山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彥彰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5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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