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葉晨暘
- 原告賴國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94號原 告 賴國隆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富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9,5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儲鳴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