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告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典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6,2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