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80號
- 原告
-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典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6,2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