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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訴字第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靜梅葉晨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訴字第1號

原告
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錫廉
被告
楊曉嵐
被告
謝繼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楊曉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

被告謝繼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及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本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2,438 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被告二人自95年9 月間起,即分別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並經被告謝繼興之指示,開立以原告為發票人、被告謝繼興任負責人之聯績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金額共計3,155,300 元之票據(詳細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均如附表三所示),作為借款之交付,而該等票據並均兌現完畢,再原告另經被告謝繼興之指示為其清償貨款或高利貸之借款,作為實際借款謝繼興之款項,並取回與原告清償金額同額、且由被告謝繼興任聯績有限公司負責人所開立,而如附表四所示向他人借款之票據資料,或由被告謝繼興以如附表五所示聯績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票據,直接向原告借款(附表四之票面金額總計2,310,000 元、附表五之票面金額總計為2,300,000 元),另被告謝繼興亦以其與被告楊曉嵐共同為發票人、票面金額共計103,000 元之票據(如附表一所示),向原告借得同額之借款,嗣被告謝繼興陸續還款後,尚積欠如附表五所示票據所表彰之2,300,000元借款未為清償。再被告楊曉嵐亦向原告借款,原告並依楊曉嵐之指示為其代償積欠長興當鋪之款項,並取回該當鋪所出具之清償證明1 紙,另被告楊曉嵐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2 紙票據向原告借款同額之款項,共計412,438 元,嗣被告楊曉嵐陸續還款後,尚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金額412,438元未為清償。而被告2 人就如附表二、附表五未為清償部分之借款,均係以票據所載發票日為擔保借款之清償期,然被告二人屆期均未依約還款,雖屢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各清償剩餘未償之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其所提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票據資料及長安當鋪所出具之清償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觀以該等票據之金額均非小額,被告二人若無自原告處取得借款或原告未為被告二人代為清償對外積欠之其他借款,原告殊無可能取得包括:㈠原告自身所開立給聯績有限公司之票據、㈡聯績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票據、㈢被告二人所共同簽發或各別簽發之票據、㈣當鋪之清償證明等資料,應可認兩造確有如原告所主張之借款關係存在,且尚餘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票據所表彰之借款未為清償。又參以被告二人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足認,原告之上開請求,確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本票
┌─┬────┬──────┬───────┬───────┐
│編│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號│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1 │謝繼興  │ 440,000 元 │100 年7 月24日│   未記載     │
│  │楊曉嵐  │            │              │              │
├─┼────┼──────┼───────┼───────┤
│2 │謝繼興  │ 590,000 元 │100 年7 月22日│   未記載     │
│  │楊曉嵐  │            │              │              │
├─┴────┼──────┴───────┴───────┤
│  總金額    │ 1,030,000元                                │
│(新臺幣)  │                                            │
└──────┴──────────────────────┘
附表二:支票
┌─┬───────┬───────┬──────┬────┐
│編│    發票日    │     金額     │  票  號    │ 付款人 │
│號│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95年9 月25日  │   212,438 元 │CU0000000   │ 楊曉嵐 │
├─┼───────┼───────┼──────┼────┤
│ 2│95年9 月25日  │   200,000 元 │CU0000000   │ 楊曉嵐 │
├─┴───────┼───────┴──────┴────┤
│  總金額(新臺幣)│   412,438 元                         │
└─────────┴───────────────────┘
附表三:支票
┌─┬───────┬───────┬─────┬─────┐
│編│    發票日    │     金額     │  票  號  │ 付款人   │
│號│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100 年8 月20日│   650,0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2│100 年9 月21日│   345,0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3│100 年8 月21日│   500,0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4│100 年10月20日│   492,0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5│100 年9 月21日│   345,0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6│100 年8 月30日│   325,0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7│100 年8 月16日│   498,300 元 │BM0000000 │輻新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總金額(新臺幣)│ 3,155,300 元                         │
└─────────┴───────────────────┘
附表四:支票
┌─┬───────┬───────┬──────┬────┐
│編│    發票日    │     金額     │  票  號    │ 付款人 │
│號│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100 年10月6 日│   350,000 元 │ UT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2│100 年10月24日│   440,000 元 │ PA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3│100 年10月19日│   390,000 元 │ UT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4│100 年10月22日│   590,000 元 │ PA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5│100 年10月20日│   540,000 元 │ PA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總金額(新臺幣)  │ 2,310,000 元                         │
└─────────┴───────────────────┘
附表五:支票
┌─┬───────┬───────┬──────┬────┐
│編│    發票日    │     金額     │  票  號    │ 付款人 │
│號│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100 年10月9 日│   450,000 元 │ CU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2│100 年10月30日│   250,000 元 │   不詳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3│101 年12月31日│   800,000 元 │ UT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4│102 年1 月20日│   800,000 元 │ UT0000000  │聯績有限│
│  │              │              │            │公司    │
├─┴───────┼───────┴──────┴────┤
│  總金額(新臺幣)│ 2,300,000 元                         │
├─────────┼───────────────────┤
│附表四、五總金額  │ 4,610,000 元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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