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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葉作航
  • 法定代理人
    陳棠

  •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2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一併說明刑事火災鑑定之刑事案號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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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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