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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4號

原告
連冠豪

      林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先晟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28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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