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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原告
蔡秉呈
被告
台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呂磚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尚有調查之必要,茲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攜帶本院卷第16頁至第17頁之薪資條原本;請被告攜帶本院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之薪資條原本、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47 頁之簽到簿原本到院。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之10日內,說明給予原告104 年10月至105年7 月間之薪資結構(底薪、電話補助、餐費、送貨抽成、加班費、請假扣薪)究竟如何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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