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葉作航

  • 當事人
    陳名躍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原   告 陳名躍 被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20日內提出「民國101 年9 月至105 年10月,每月實際給付原告之薪資資料」、「依實際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依勞動部於104 年7 月1 日公告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每月應為原告提撥之正確數額」、「陳報就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需再確認之事實」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沈佳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