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陳美玉
相對人
合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原起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521 元,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嗣後聲請人又擴張請求金額為928,434元,並補繳裁判費6,820 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117元【(計算式3,310+ 6,820)×9/10= 9,117】,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