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
- 原告
-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耀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