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陳清誦
- 原告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郁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27號原 告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訴訟代理人 陳東勝 被 告 徐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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