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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2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GOSTILO OFELIA BARRETO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25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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