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4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468號
- 原告
- 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麒達
- 被告
- 魏謝桂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