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07號
- 原告
- 大鶴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秉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3,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0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秉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3,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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