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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葉作航

  • 當事人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原   告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陸商光雲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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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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