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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江沅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原   告  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原   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進文律師 被   告  江沅蓁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7樓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0萬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兩造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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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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