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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原告
東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年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告
懃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禮易
被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君
被告
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富義
被告
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凰娥
被告
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政寬
被告
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凱
被告
源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龍
被告
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品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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