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4號
- 原告
-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鴻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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