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5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4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