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47號
- 原告
- 基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志
- 被告
- 江瑞斌
- 被告
- 林詠涵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瑞斌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被告林詠涵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5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