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73號
- 原告
- 邱美智
- 被告
- 鼎太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7 條第4 項約定:「法律訴訟法院為房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而該租賃契約之標的為「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11樓」,顯見兩造已合意租賃契約所涉爭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故基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兼顧當事人實行訴訟之便利,於無礙公益上特別考量所作管轄之規定下(如專屬管轄之規定),該合意管轄之約定應拘束兩造,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