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6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603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嗣於106 年6月27日變更聲明為如後述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核屬減縮、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與訴外人凱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凱奇公司)、李志騏、李允璇、李沛璇於105 年7 月18日向伊借款130 萬元,並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予伊,嗣伊屆期提示卻未獲付款,屢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4,046 元,及自105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授權書、台中銀行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催告書及中華郵政寄件大宗函件存根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596 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上開追索權之相關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0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原告,並約定利率為3.69%,而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兌現等情,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4,046 元,及自105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
│號│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1 │凱奇工程有限公司│ 130萬元  │105 年7 月18日│ 未載   │
│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              │        │
│  │李志騏          │          │              │        │
│  │李允璇          │          │              │        │
│  │李沛璇          │          │              │        │
├─┴────────┴─────┴───────┴────┤
│備註: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約定利率3.6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