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8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07號
- 原告
- 誼宸防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諮
- 被告
- 彭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苗栗市○○里00鄰○○街000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