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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80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07號

原告
誼宸防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諮
被告
彭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苗栗市○○里00鄰○○街000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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