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9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71號
- 原告
-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佩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被告
- 佳康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一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而本件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之。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桃補字第249 號裁定,請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於106 年6 月20日送達至原告訴訟代理人之營業所,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6 年6 月23日前補繳裁判費,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