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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葉作航

  • 原告
    李冠明即茂霖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35號原   告 李冠明即茂霖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田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說明提起本訴是否有「確認利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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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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