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洋
- 被告
-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宇
- 被告
- 謝正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