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