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姜長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珠即早安香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