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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通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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